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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72號
原 告 陳見良即見興油漆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5年度司促字第16793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53,2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6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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