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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74號
原 告 永大實木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聖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2,724元,應繳裁判費22,8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37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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