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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村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景聰間因請求變更會員名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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