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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10號
原 告 朱文東
被 告 朱智成
朱黃春桂
朱玲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訴請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該裁定已於105年8月2日以寄存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鹽水分駐所方式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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