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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32號
上 訴 人 大豐富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夢時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杰
上 訴 人 鄭盟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育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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