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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定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麗青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4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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