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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秋雲
王承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8日105年度訴字第27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26,552元(即補字卷第22頁之擔保品勘估作業流程記載之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估價金額2,161,530元+系爭房屋估價標準價額1,365,022元=3,526,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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