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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和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因請求返還犯罪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 年7 月8 日105 年度訴字第287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8,522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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