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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壆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劉進興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7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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