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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7號
原 告 邱吳瑞敏
訴訟代理人 吳政遇律師
被 告 王昭隆
被 告 王靖欣
法定代理人 王昭隆
被 告 王意綺
被 告 黃鴻錫
被 告 黃筑翎
被 告 吳幸嬪
被 告 吳憲貞
被 告 石傑
被 告 吳和元
被 告 王美濱
被 告 鄭桂周
被 告 鄭欽嬴
被 告 鄭啟佑
被 告 鄭菊雲
被 告 鄭雅馨
被 告 鄭麗英
被 告 鄭豫章
被 告 王吉成
被 告 莊國卿
被 告 莊國明
被 告 莊美蘭
被 告 莊美玲
被 告 吳進裕
被 告 吳進財
被 告 吳美麗
被 告 吳錦秀
被 告 吳秀玉
被 告 何金情
被 告 吳木元
被 告 吳家銘
被 告 陳吳娥
被 告 吳式
被 告 吳瑞鳳
被 告 吳李阿省
被 告 吳婉君
被 告 吳家安
被 告 向洪智
被 告 向洪開
被 告 鄭良吉
被 告 鄭金蘭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吳阿樹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王文文
被 告 王聰徹
被 告 王宗欣
被 告 王宗津
被 告 王妙杯
被 告 吳劉玉蘭
被 告 吳筑筠
被 告 吳錦慧
被 告 吳錦菊
被 告 吳芝宜
被 告 吳憲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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