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435,2016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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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許淑暖
被 上訴 人 蘇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0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743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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