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591,20160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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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91號
上訴人即原告 林金蘭
送達代收人 趙茂坤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周繼聖、寶多利資源回收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2,549元(計算式:976,607元-94,058元=882,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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