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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3號
原 告 詹金信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林瑞華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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