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790,2016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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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9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陳倩如
被 告 郭秀珠
被 告 廖俊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5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9月26日宣判,惟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訴訟,為使被告對此部分表示是否同意撤回,保障其程序選擇權,以利兩造徹底解決紛爭,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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