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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0號
上 訴 人 富品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幸紅
一、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進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非完備,應定期命補正。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7,3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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