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4號
原 告 宇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覴諹
訴訟代理人 吳欣恬
被 告 吳宗霖即玉富商標穿線所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黃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臺南市○區○○路00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並具狀表明欲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辦公室及RC廠房」位於前揭建物之位置。
若前揭建物之位置須經測量後始可確認,請一併具狀聲請法院囑託地政機關會同至現場履勘及測繪土地複丈成果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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