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62號
上訴人即原告 嶺峰國際生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嶺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東山區農會間請求確認拍賣分配權不存在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