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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 告 楊文禮
被 告 林天得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家豪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5 年9 月27日下午5時宣判。
惟查當日下午及翌日(28日)全日因適逢梅姬颱風侵臺,臺南市政府乃宣布停止上班上課乙情,有上開日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各1 紙在卷可稽,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上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上開說明,應予延展至105 年9 月29日上午11時15分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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