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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雷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世華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吳任偉律師
被 告 深圳市艾博爾新能源有限公司(ABLE NEW ENERGY C O., LTD)
法定代理人 John Stephen Heir
以上原告與被告深圳市艾博爾新能源有限公司(ABLE NEW ENERGYCO., LTD)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公司登記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深圳市艾博爾新能源有限公司(ABLE NEW ENERGY CO., LTD)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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