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重訴,35,20160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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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涂金鎗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方鳳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9日105年度重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11,781元【計算式:本金3,000,000元+利息328,767元(計算式:3,000,000元×〈5+175/365〉×2%,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違約金2,783,014元(計算式:3,000,000元×〈18+202/365〉×5%)】,應繳納上訴費用92,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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