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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46號
聲請人 蘇金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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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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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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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蘇金宗 │京城商業銀行台南分│104年12月31日 │9,900元 │5434999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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