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李胡速珍
代 理 人 李昱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郵寄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7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票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揭事實,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催字第574號公示催告卷證,聲請人係於民國105年1月19日刊登新聞紙,迄至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5年7月19日,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聲請人為此於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提起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李胡速珍│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國際蓄電池有限公司│105年1月31日 │21,870元 │5651705 │
│ │ │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