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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威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憲
代 理 人 黃依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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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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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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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威世貿易有限公司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勛華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2月31日 │217,890元 │EW7658875 │ │
│ │重憲 │台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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