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除,266,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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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永登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啟源
訴訟代理人 趙品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8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8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5年1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5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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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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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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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順興建設有│臺南市新│永登瀝青│104年12月31日 │102,900元 │BO00541955│
│    │限公司李榮興│市區農會│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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