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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周芃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20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5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並於105年2月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5年2月4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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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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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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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先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4369-0004388 │股票│20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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