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消債更,142,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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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
聲 請人即
債 務 人 張蕙絹
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債務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請說明有以債務人或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
五、請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請提出受扶養親屬莊欣慈之最新戶籍謄本。
七、債務人所列生活必要支出之相關單據及每月扶養莊欣慈、王浩維支出證明資料影本。
八、請說明債務人於95年間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時之最大債權銀行金融機構為何者?並釋明債務人當時在何處任職?月薪若干?債務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發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債務人自103年5月20日起迄今加入台南市人體彩繪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由該工會為債務人投保勞、健保,債務人每月所需繳納之勞健保費用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收據)。
十、債務人自承目前從事美容美髮之工作,請詳加說明何時開始從事此工作?工作之明確位址?受雇於何人?雇主連絡方式?每月薪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例如由雇主書立之在職證明、薪資袋等),否則難以認定債務人上開主張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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