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葉明勳
代理人 張仁懷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附件:
1.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全戶戶籍謄本。
2.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曾擔任噴漆工及家庭製鞋代工之工作,聲請人應有相當之工作能力,請詳細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並應陳報上開公司之詳細營業地址、公司統一編號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說離職原因各為何?為何無法繼續任職?並提出離職證明書。
3.聲請人於調解時陳稱目前失業,每月並無固定收入,則請釋明有何經濟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且按期繳納每月清償款項。
4.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電話費、健保費及國民年金等,請提出證明文件。
5.聲請人於本院106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10號消債條例前置調解案件所提出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記載每月需支出父親扶養費新臺幣(下同)2,278元,復於本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無扶養費用支出,請聲請人據實說明,是否每月確有該筆扶養費用支出?若有,請提出父親葉竹榮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請提出聲請人家庭親屬系統表,載明對於父親負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關係及年籍資料及各扶養義務人之收入狀況;
父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之明細紀錄;
及聲請人確有支付扶養費予父親之方式及相關事證。
6.應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7.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8.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5月17日起至106年5月17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9.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10.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 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 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未據實陳報即屬隱匿 財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