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消債更,82,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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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孝君
代 理 人 蔡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件:
㈠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㈡聲請人之戶籍地固位於臺南市,惟查,聲請人現任職之新美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新美華公司)係設址於高雄市,請釋明聲請人現居住於臺南市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據。
另請陳報聲請人於新美華公司自任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單據)。
㈢聲請人主張扶養母親陳呂美晶部分,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及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並釋明扶養義務人數,及除聲請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即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母親陳呂美晶之扶養費用?
㈣聲請人稱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為「梵谷精品行」之負責人,故應說明自何時起迄至何時止擔任「梵谷精品行」之負責人?最近5年內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聲請人對「梵谷精品行」,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提出證明文件。
㈤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㈥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㈦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5月起至106年4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㈧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㈨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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