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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振奎
代 理 人 伍安泰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聲請人主張必要生活費用支出電信費1,399元、交通費用3,000元、醫療費用1,000元、水電費1,000元等,如何計算得出?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聲請人主張施清秀受其扶養,請提出施清秀戶籍資料及財產所得資料?每月有無支出扶養費?如有,扶養費若干?如何支出?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四)聲請人名下有自小貨車及自小客車各1輛,請提出上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
(五)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中包含租金1萬元支出,請說明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
費用如何分擔?目前是否仍承租該房屋?該房屋出租人與聲請人有無親屬關係?如何繳納房屋租金?如有,請提出最
新租賃契約書及繳納證明資料。
(六)聲請人主張「104年6月間至106年3月」間從事防水工程臨時工之工作,請詳加說明上開臨時工之工作內容為何?於
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
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相關
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七)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如為臨時工、粗工等,請詳細說明工作內容?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
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另請說
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之兼職工作?如有,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
出相關薪資證明。
(八)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
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
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
(九)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
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
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如房屋津貼)?如有,起迄期間
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明
細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十三)請提出聲請前2年,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十四)請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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