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消債更,90,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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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文賓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主張必要生活費用支出水電瓦斯費1,130元、有線電視費270元、室內電話費425元、手機通話費1,800元、加油費用1,000元、雜支費用1,000元等,如何計算得出?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四)聲請人主張「104年2月間至106年1月」間從事粗工之工作,請詳加說明上開粗工之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
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
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相關證明文件或切
結書。
另提出之薪資袋,每月工作日數僅10至15日,原因為何?其餘日數,聲請人有無從事其他工作?工作內容為何?薪資若干?
(五)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如為臨時工、粗工等,請詳細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另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工作收入?如有,請說明工作
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六)聲請人主張預計支出扶養費用每月5,000元,請說明該名子女之預產期為何?現是否已經出生?另請提出配偶之最
新戶籍謄本,並說明配偶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
,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及每月薪資若干?配偶有無分擔
家庭生活費用?如無,原因為何?如有,分擔方式為何?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
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
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
(八)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
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
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其家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如房屋津貼)?如有,起迄
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
明細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十二)請提出聲請前2年,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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