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消債清,17,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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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
聲 請人即
債 務 人 林乙璇
代 理 人 張仁懷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二、債務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請說明有以債務人或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
五、請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女林晨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七、債務人所列生活必要支出之相關單據(例如:水電費、電話費收據等)及每月扶養林晨穎支出證明資料影本。
八、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賃於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付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九、債務人自陳現受雇於趙家燒餅店,擔任時薪人員,請提出每月受領薪資相關單據或事證(例如由雇主書立之在職證明、薪資袋等),否則難以認定債務人上開主張為真實。
又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收明書關於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期間誤載:「105年6月1日起至105年3月31日」,請重新確認正確期間為何?
十、債務人自陳罹患重度憂鬱症無法正常工作,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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