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補,220,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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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告 張文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州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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