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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賴俊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雨涵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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