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補,282,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陳沛樺
陳宥蒨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臺南服務平台、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3,4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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