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補,294,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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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翁長春
上列原告對被告翁李阿玉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9,86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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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  │權利  │價額(小數點以│
│號│                  │(新臺幣)    │(㎡)    │範圍  │下四捨五入)  │
├─┼─────────┼───────┼─────┼───┼───────┤
│1 │臺南市鹽水區義稠段│4,200元       │449.90    │3分之1│629,860元     │
│  │94地號土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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