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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陳淑珍
原 告 蔡佳伶
原 告 蔡佳芬
原 告 蔡佳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邦保全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紀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之先位聲明請求:
①被告龍邦保全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及其法定利息,②被告龍邦保全公司、國泰世紀公司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其法定利息,③原告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備位聲明請求:①被告龍邦保全公司、國泰世紀公司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其法定利息,②原告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核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所主張之數項標的應為選擇,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原告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250萬元,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100萬元。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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