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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業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
被 告 黃崑堂即黃嘉聲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6,700元(以原告起訴狀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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