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周嘉茵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彥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