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補,328,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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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柯宅
法定代理人 柯士勳
被 告 柯顯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未保存登記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之土地面積為802.22平方公尺,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06,862元【計算方式:802.22㎡(面積)×12,100元/㎡(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706,8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7,129元,未據原告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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