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補,329,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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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盧淑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春清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盧春清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遭被告等人無權占用之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之土地面積為309平方公尺,則原告請求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5,400元【計算方式:309㎡(面積)×10,600元/㎡(公告土地現值)=3,275,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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