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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胡海音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潛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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