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補,343,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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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陳林明代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黃志瑞間請求返還工程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3,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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