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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鄭昆林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鄭猷耀律師
被 告 郭芳玉
郭小聿
張郭明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2,000元(暫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總面積,按106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35平方公尺×51,200元=1,79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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