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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原 告 勝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民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律師
被 告 曾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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