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訴,234,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4號
原 告 江信賢
兼訴訟代理人 侯欣穎
被 告 康倚賓
朱哲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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