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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黃菊蘭(原名葉黃菊蘭)
葉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葉邵華」記載,應更正為「葉韶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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