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41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陳奕蘭
上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蔡宗穎之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宗潁為未成年人,係限制行為能力人,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代為、代受訴訟行為,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惟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以被告蔡宗潁為當事人,於法不合,爰依法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