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事聲,63,2017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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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63號
異 議 人 林曹阿芷
林耀文
上列抗告人因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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