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亡,13,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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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莉琄

代 理 人 謝曉雯
惠 莊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李明番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李明番(男,民國12年6月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R10****783號,住臺南市○○區○○里0鄰○○○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李明番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設籍在臺南市○○區○○里0鄰○○○00號,於75年1月15日,在臺南市善化區小新營附近失蹤,由家屬李海永(76年11月23日死亡)於75年1月15日向善化分局報案為失蹤人口,經查其入出境資料均查無資料。

復查,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派員前往其原設籍地址即臺南市○○區○○里0鄰○○○00號向小新里之里長李清風訪查,其陳稱:李明番在70幾年就失蹤,之後沒有再見過他等語,居住於上址之民眾陳志峰亦陳稱:其係李明番之表姪子,李明番在他小時候就失蹤了,已經20至30年沒有見過他等語;

又李明番在75年1月15日經戶政機關註記為失蹤人口,應認失蹤滿7年,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李明番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臺南市善化區戶政事務所106年3月31日南市善化戶字第1060034903號函及所檢附之戶籍資料及親屬系統表暨相關親屬之戶籍資料、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06年4月6日南市警善防字第1060173719號函及所檢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訪談紀錄數件為證,是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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