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全聲,1,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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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永立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米
相 對 人 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正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30日所為之105年度全字第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5年度全字第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該案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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